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风险排查作用,规范案件处置,明晰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划分,现将我局查处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城区某蔬菜经销部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2025年11月19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城区某蔬菜经销部食品安全抽检报告,该店销售的陇椒、干姜“噻虫胺”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蔬菜未索取供货资质、进货票据,经限期催告仍无法提供进货来源证明,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同类违法前科,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我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城区某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案
2026年4月10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城区某餐饮店餐盘抽检报告,检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城区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6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城区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报告,该公司生产的秘汁牛肉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也未出现人身损害相关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2.0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城区某调料批发店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干姜案
2026年8月4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城区某某调料批发店食品安全抽检报告,该店销售的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城区某驴肉火烧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8月25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城区某驴肉火烧店食品安全抽检报告,该店驴肉火烧同时检出驴、马成分。经查,当事人店内加工驴肉、马肉共用操作工具,造成肉品交叉混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紧盯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守护辖区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