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据介绍,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衔接,适配我区高质量发展需要,自治区对原有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版《条例》共11章78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推出五大方面制度创新亮点。
锚定创新驱动方向,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条例》将“加快科技强区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确立为核心立法目标,以法定形式固化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全区科技创新领导体制。特别是针对基层科技管理力量薄弱的短板,《条例》明确,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管理力量支撑,充实人员力量,强化服务职能,提升基层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水平,鼓励盟市和社会力量参与投入。同时规定,对基础研究等方面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夯实源头创新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破解产业链供应链薄弱环节。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条例》明确,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平等承接政府科研任务,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此外,《条例》还明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链创新联合体,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完善投入与科技金融机制,强化创新保障支撑。《条例》明确,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条例》明确支持科创专板建设,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开发适配科技保险产品、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打通“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提供金融支撑。
优化创新生态,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条例》明确,建立多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检查对科研工作的干扰。此外,《条例》还强调,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项目申报、职称评聘、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对勤勉尽责但未完成任务的探索性科研项目可免责结题,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青橙融媒记者 武子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