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件。某日,小明(化名)跟着父母和姥姥姥爷到一家奶茶馆用餐。席间,小明的父亲起身取餐,孩子和母亲、姥姥姥爷留在座位等候。隔壁餐桌两名顾客发生激烈言语争执,其中一名顾客猛地端起盛满滚烫奶茶的碗,朝着小明一家所在餐桌方向扔了过去。奶茶碗撞击桌面瞬间碎裂,滚烫的奶茶四处飞溅,泼洒到小明母亲和姥姥的脸上;碗片划伤了小明的脸部,伤口长达5厘米至6厘米。事后,小明家人将涉事顾客以及该奶茶馆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异地治疗食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7100元。
法庭上,摔碗的顾客辩称,自己的行为和孩子受伤没有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奶茶馆则提出,店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次损害属于突发冲突造成。孩子监护人是否存在看护不到位问题,也成为案件的争议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摔碗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餐馆内抛掷盛满热饮的碗,该行为本身具备高度人身危险性。结合监控录像,摔碗动作发生时间与小明受伤时间完全吻合,碗体飞行轨迹正好落在小明就座位置,被告虽否认,但未提供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摔碗行为与小明面部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监护责任,事发时监护人放任年幼的小明站在餐椅凳子上,未做好看管防护;事故发生后,家属优先选择和对方对峙,没有第一时间检查、救助孩子,法院依法酌定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奶茶馆责任,监控显示工作人员发现争吵后第一时间上前劝阻,矛盾暂时平息后才返回岗位,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处置义务;摔碗属于瞬间爆发的过激行为,具有极强突发性和不可预判性,超出餐馆正常防范处置的能力范围。事后工作人员也及时提醒家长关注孩子情况,故法院认定奶茶馆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于梦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在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商家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并非无限兜底责任。面对第三人突发、不可预判的暴力侵权,如果经营者已经采取劝阻、警示等合理措施,仍然无法阻止损害发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带未成年人外出就餐、游玩时,监护责任一刻不能松懈。公共场所环境复杂,务必看护好孩子,尽量让孩子远离各类潜在危险。如若不幸遭遇意外,应当优先关注人身安危、及时处理伤情,切勿因情绪激动卷入冲突。监护人自身存在疏忽,也会影响最终责任划分。
公共场所的平安有序,既需要经营者履职尽责,也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理性克制。遇事冷静沟通,拒绝冲动行事,既保护自己,也避免伤害身边无辜的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