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我市出台《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流程》(以下简称《细则》),以更好地保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第四条规定的“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券”政策实施落地。
补贴范围:2025年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为首套住房的购房人(以个人为单位)。
补贴标准:购房人在政策实施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即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查询无房且无网签备案信息)并完成当前网签合同备案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予以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补贴流程:购房人选定新建商品住宅后,缴纳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全款客户应先缴纳98%款项,若审查不符合条件则需补足100%房款),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购房人申领补贴券,需符合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条件的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提交申领当天的市四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证明查询窗口截图打印),交款时间在政策期内的定(订)金、首付款或全款支付凭证,且金额与网签备案合同须一致,到市房产交易中心领取补贴券;购房人凭补贴券,到开发企业缴纳尾款或办理贷款,企业在购房人支付房款时直接核减补贴金额。
《细则》要求,各部门应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产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审核结果发放补贴资金;要求售房企业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购房人补贴政策,如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遗漏补贴,企业须配合购房人申领补贴券并退还其对应补贴资金。严禁虚假交易、虚报补贴金额,违者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购房人,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今后不得享受本市各类住房优惠政策。
《细则》规定,2025年3月1日之前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首次首套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即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完成网签备案,并在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原政策领取契税补贴;2025年3月1日之后购房的,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相关政策领取购房补贴,《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中购房契税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记者 云艳芳